「本文来源:交通发布」
今年4月,新《海安法》正式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9月正式实施。这是《海安法》年颁布以来进行的首次全面修订,对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国家形象都具有重大意义。
新《海安法》条文由原来的53条增加到现在的条、从12章优化为10章,正文字数扩大到原先的5倍,并且新增了船员境外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海上交通资源规划等8项全新的制度,充实完善6项法律制度。
大家快来看看有哪些变化吧!
以“人”为本
切实强化船员队伍建设
NOTICE
今年上半年,《关于加强高素质船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进一步优化船员职业发展环境,推动建设高素质船员队伍。
新《海安法》一方面延续了原法中培训发证制度,强化船员适任,另一方面新增依法保障船员的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
针对中国海员在境外被遗弃等问题,新《海安法》新增了境外船员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制度,明确地方政府的属地责任和相关部门的协调义务,以共同应对船员境外突发事件,保障船员在境外的合法权益。
以“船”为链
切实保障船舶安全适航
NOTICE
从消除事故隐患源头着手,新《海安法》强化了船舶检验,规定持有相关证书、文书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船舶、海上设施、船运集装箱以及重要船用设备、部件和材料,并应当依法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从落实船舶安全主体责任着手,新《海安法》转化了《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相关要求,新增了航运公司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制度和船舶保安制度,将从源头有效控制事故,有效防范海盗等危险。
从航行过程安全监督着手,新《海安法》对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全过程进行了规范,分别制定了开航前检查、配备证书和人员、进出港口报告、安全停泊、施工许可等制度。此外,健全了现行法规定的外国籍船舶强制引航、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等管理措施,并与国内相关法律有效衔接,依法对外国籍船舶实施管理,共同维护我国海上交通安全。
以“货”为重
切实保障客货运输安全
NOTICE
新《海安法》通过专章完善了客货运输安全管理制度,提高了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管要求,保障船舶运输安全。新《海安法》规定,客船应当按照船舶检验证书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运乘客,货船载运货物应当符合船舶检验证书核定的载重线和载货种类,强调了货船不得载客,客船载运乘客也不得同时载运危险货物。
针对危险货物,除了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安全装卸、积载、隔离、系固和管理,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遵守有关强制性标准和安全作业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外,还应当持有有效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并根据危险货物的特性和应急措施的要求,编制危险货物应急处置预案,配备相应的消防、应急设备和器材,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和在港外水域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过驳作业,应当取得海事管理机构许可。
此外,新《海安法》还强调,托运人应当将正式名称、危险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通知承运人,按规定妥善包装,设置明显的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不得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以“保”为要
切实优化海上通航环境
NOTICE
新《海安法》从优化海上交通环境着手,落实“国家依法保障交通用海”的原则,新增海上交通资源规划制度,明确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和管理海上交通资源,促进海上交通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
此外,从航海保障着手,新《海安法》强调建设海上交通支持服务系统,为船舶、海上设施提供信息服务,优化航标等导助航管理,依法保障航标设施和装置的用地、用海、用岛。
从交通管理入手,完善交通管制制度,对海上交通安全有较大影响的,授权海事管理机构采取停航等相应交通管制措施。
从海上通讯入手,保障海上交通安全无线电通讯设施的合理布局和有效覆盖。加强海上无线电监测系统建设,维护海上无线电秩序。
蹄疾步稳
配套规定修订加快推进
NOTICE
新《海安法》的颁布,是海上交通安全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但要让新《海安法》确立的海上交通安全各项顶层设计真正落到实处,仍需要不断完善配套的法规规章体系,完成法律制度落地的最后一公里。
据了解,新《海安法》落实的总体法律框架,是以新《海安法》为龙头,形成若干行政法规和若干规章为支撑的体系。近40年来,以《海安法》为基,逐步构建起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等行政法规为梁,以交通运输部规章为柱的海上交通安全整体法律框架体系。新《海安法》的内涵十分丰富,很难以一部行政法规进行细化落实,依托既有的法律框架体系基础更容易实现。
利用新《海安法》修订颁布的契机,当前相关部门正全面梳理与其不一致不协调不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全系统及时开展立改废工作,确保各个层面规范性文件的系统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为新《海安法》的落地保驾护航。
疑问权威回应
Q:
船员在中国籍船舶就业期间发生工伤,该如何保障其权益?
我国保障船员在船工作的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依据新《海安法》第六条之规定,国家依法保障船员的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保障船员的医疗条件、社会保险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为船员提供相应的财务担保或者投保相应的保险。当船员在船就业期间发生伤害、疾病或者死亡时,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负责依法应当支付的费用。
Q:
新《海安法》的出台,对保护海上交通资源、优化海洋功能区域、提高海洋综合利用率带来哪些利好?
我国是海洋大国和海运大国,交通用海、资源开发、水产养殖捕捞、工程设施建设、休闲娱乐、军事保护等各种活动均需要占用海域资源,并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交通用海日益紧张,如果不科学规划、统筹开发利用海域资源,将严重影响交通用海,给海上交通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并制约航运和国民经济发展。新《海安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和管理海上交通资源,促进海上交通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交通海事部门将在统筹规划海上交通资源、保护资源的同时,引导航运集约节约用海;同时,海上交通资源规划布局的进一步明晰,有助于保障交通用海,引导海上风电、海洋牧场等新兴海洋产业的规划选址。
新《海安法》第十九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海域的自然状况、海上交通状况以及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划定、调整并及时公布船舶定线区、船舶报告区、交通管制区、禁航区、安全作业区和港外锚地等海上交通功能区域。这些功能区域既是为航运安全服务,也是为新兴海洋产业安全服务,将促进多产业“和谐共存、协调发展”。
编辑
吴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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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校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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