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可知,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
具体理解海事法院,可从如下方面看:
1.专属管辖
下列海事诉讼,由相对应的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1)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2)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3)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2.海事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
(1)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2)船舶触碰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航标、钻井平台等设施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3)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通海可航水域敷设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3.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1)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船舶工程合同纠纷案件;(3)船舶关键部件和专用物品的分包施工、委托建造、订制、买卖等合同纠纷案件;(4)船舶工程经营合同(含挂靠、合伙、承包等形式)纠纷案件;(5)船舶检验合同纠纷案件;.....
4.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关纠纷案件(1)海洋、通海可航水域能源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输送纠纷案件;
(2)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纠纷案件;(3)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含水下疏浚、围海造地、电缆或者管道敷设以及码头、船坞、钻井平台、人工岛、隧道、大桥等建设)纠纷案件;
(4)海岸带开发利用相关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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