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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关于海船船员内河水域航线签注

来源:航标 时间:2022/6/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海船船员内河水域航线签注的通知

海船员函〔0〕号0年4月19日

各直属海事局:

为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0年第15号),加强海船在内河水域航行的船员管理,现就做好海船船员内河水域航线签注(以下简称“航线签注”)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引航之外的海船在内河水域航行时,其船长和驾驶员应按照以下规定持有经相应航线签注的适任证书:

(一)连续航行不超过6个小时,该船船长所持适任证书应经过相应航线签注;

(二)连续航行6至1个小时,该船船长及至少一名驾驶员所持适任证书应经过相应航线签注;

(三)连续航行1个小时以上,该船船长及至少二名驾驶员所持适任证书应经过相应航线签注。

持有内河一类船长、驾驶员或者二类船长相应航线有效适任证书的海船船长、驾驶员,等同于符合本条规定的航线签注要求。

二、申请航线签注免予相应培训,但应通过航线签注的理论考试和相应航线的实际操作考试(考试大纲见附件1)。

理论考试满分为分,及格分为80分;实际操作考试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航线签注考试初考、补考以及成绩的有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其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增加签注航线范围扩大或者延伸航区(线)的,按照内河船舶船员航线实际操作考试的相关规定进行。

三、航线签注应向考试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附件)、有效的相应船员适任证书、船员服务薄等材料申请。

航线签注应在海船船员适任证书附页中进行(签注格式见附件3)。

航线签注时限最长不超过5年,签注内容中适用的航线名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相应航线名称填注。

持有内河有效的相应航线一类船长、驾驶员或二类船长适任证书的海船船长、驾驶员,可直接申请与所持内河适任证书有效期一致的相应航线签注。

四、延续航线签注可在航线签注截止日期前1个月及截止日期后3个月内,按照以下要求向原签注机关申请:

(一)在申请延续航线签注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有不少于所签注航线10个往返航次的航行经历,且1年内有不少于个往返航次者,其所持海船船长或驾驶员适任证书航线签注时限可直接延续最长不超过5年。

(二)对于仅满足所签注航线的部分航线航行经历要求的,可依申请将满足航行经历要求的航线签注延续时限最长不超过5年。

不满足上述条件者,应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重新通过适任证书航线签注考试。

五、不再签发《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

持有《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的海船船员,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

申请再有效时,可按照本通知延续航线签注的规定,办理相应的航线签注。

六、海船船员所持海船适任证书换证的,其原航线签注在截止日期前继续有效。

七、广东、黑龙江海事局分别负责珠江水系、黑龙江水系海船船员的航线签注考试和航线签注工作。

长江海事局负责除上海市、江苏省以外的沿长江各省、直辖市海船船员长江干线航线签注考试和航线签注工作;

江苏海事局负责江苏省及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海船船员长江干线航线签注考试和航线签注工作。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海船员〔〕号)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再有效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8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海船船员内河水域航线签注考试大纲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3.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内河水域航线签注样式

4.本通知“内河水域”含义

附件1

海船船员内河水域航线签注考试大纲

理论考试大纲

第一章总则

1.1《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目的

1.《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适用范围

1.3责任

1.3.1不能免责的疏忽的对象

1.3.责任条款所列各种疏忽的含义

1.3.3“背离”《规则》的条件、行动

1.3.4客渡船的规定

1.4制定特别规定的对象、内容、要求

1.5《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列出的所有用语的含义

第二章航行与避让

.1行动通则

.1.1瞭望

.1.1.1瞭望及正确理解瞭望的含义

.1.1.瞭望的目的

.1.1.3正规瞭望的方法

.1.安全航速

.1..1安全航速的概念

.1..决定安全航速时应考虑的因素

.1..3控制船速的水域

.1..4不能免责的规定

.1.3航行原则

.1.3.1机动船航行原则

.1.3.任何船舶航行原则

.1.3.3船舶在设有分道通航、定线制的水域航行原则

.1.4避让原则

.1.4.1避让行动的一般原则

.机动船相遇,存在碰撞危险时的避让行动

..1两机动船对驶相遇时应遵守的规定

..机动船追越

...1机动船追越的定义

...机动船追越船应遵守的规定

..3机动船横越和交叉相遇

..3.1机动船横越前的行动要求

..4机动船尾随行驶的行动要求

..5在长江干线航行的客渡船与其他顺航道或河道行驶的机动船相遇非长江干线水域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确定的避让关系

..5.1在长江干线航行的客渡船与其他顺航道或河道行驶的机动船相遇时的行动要求

..5.在长江干线航行的两客渡船相遇时的避让规定

..6机动船在干支流交汇水域相遇

..6.1机动船驶经支流河口的行动要求

..6.机动船在干、支流交汇水域相遇时应遵守的规定

..7机动船在叉河口相遇时的避让要求

..8机动船与在航施工的工程船的避让责任

..9限于吃水的海船相遇

..9.1在长江干线航行的客渡船与限于吃水的船舶相遇时的避让关系非长江干线水域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确定的避让关系

..9.遇有限于吃水的海船时的避让规定

..10快速船相遇

..10.1快速船在航时的责任

..10.两快速船相遇时的避让要求

..11机动船掉头

..11.1机动船掉头前的行动要求

..11.过往船舶的行动要求

.3机动船、人力船、帆船、排筏相遇,存在碰撞危险时的避让行动

.3.1除快速船外,机动船与人力船、帆船、排筏相遇时,船舶、排筏应遵守的规定

.3.帆船、人力船、排筏相遇的避让责任

.4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及其他规定

.4.1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行动的具体规定

.4.1.1使用范围

.4.1.戒备行动

.4.靠泊、离泊

.4..1机动船靠泊、离泊前的行动要求

.4..在靠泊、离泊水域附近行驶的船舶的行动要求

.4.3船舶、排筏停泊行动的具体规定

.4.4失去控制的机动船、非自航船行动的规定

第三章号灯和号型

3.1号灯和号型的设置位置、照射角度、能见距离

3.号灯和号型的适用范围、显示时机和要求

3.3在航的机动船的号灯和号型的识别及运用

3.4在航的船队号灯的识别和运用

3.5在航人力船、帆船、排筏号灯和号旗的识别和运用

3.6工程船号灯、号型和号旗的识别和运用

3.7机动船或船队在掉头前号灯、号型和号旗的识别和运用

3.8船舶、排筏停泊时号灯、号型和号旗的识别和运用

3.9搁浅的机动船、非自航船号灯和号型的识别和运用

3.10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停泊、装卸及航行中号灯和信号旗的识别和运用

3.11要求减速的船舶、排筏或者地段号灯和信号旗的识别和运用

3.1渔船不在捕鱼时和在捕鱼时号灯、号型和号旗的识别和运用

3.13失去控制的机动船、非自航船锚舶前号灯和号型的识别和运用

3.14船舶眠桅时号灯的显示要求

3.15监督艇和航标艇在航、停泊、执行公务时号灯的识别和运用

第四章声响信号

4.1船舶配备声响信号设备要求

4.声响信号设备的技术要求

4.3声号的含义

4.3.1各种声号的含义

4.3.各组声号的时间间隔

4.4船舶相遇时声号的识别与运用

4.5船舶、排筏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航行、停泊,声响信号的识别和应用

第五章附则1

5.1附录

5.1.1附录的效力

5.1.定量措词的界限

5.遇险种类:遇险信号的识别与运用

5.3规则的解释权属

第六章常用的国际信号旗、常用旗组的识别及运用

6.1信号旗的一般规定

6.信号旗的识别

6.3信号旗的应用

第七章案例分析

7.1案例分析的一般规律与方法

7.具体案例

航线实际操作考试大纲

一、航道与引航

(一)航道情况:

1.航标设置:岸标、浮标设置情况;

.航道尺度:航道维护水深和宽度,富余水深规定;架空管线通航高度掌握情况;

3.水文要素:水位期特点,不正常水流种类、分布、影响特点,潮汐影响时的推算;

4.其它安全要素:航道中主要碍航物(礁石、沉船等)所处概位和水深,水底过江管线所处位置,车客渡渡口概位,锚地、停泊区设置情况,横驶区、航行警戒区、单向航行控制水域及特别管控水域设置情况,深水航道、推荐航路、分隔带及上下行通航分道设置情况,航速限制的规定,禁止追越以及禁止掉头的水域设置情况等。

(二)航行要点:上、下水航行方法及弯曲河段、浅滩河段及支、叉河口段等航行要点,航行中吊向点、转向点、船位选择和控制。

(三)船舶安全避让:各类船舶号灯号型的判断,有关船舶避让声号的使用;对正规暸望和安全航速的正确理解和运用;对碰撞危险的判断及采取行动的有效性。

(四)航行规则:申请航线内所适用的船舶定线制规定及有关航行规则,包括最新有效的航行通告(警告)。

二、航行参考图绘制及航法说明

(一)标明岸线、航标名称、灯质与概位、浅滩等主要碍航物的高度、深度,各类水上、水下管线和建筑物的概位与通航尺度,标明航道主缓流所在岸别,开放水位。

(二)标明涉及船舶定线制等水域的控制航段,通航条件受限制航段、警界区、横驶区范围等。

(三)标明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通航分道和分隔带分别占航标标示航道宽度、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锚地、停泊区、渡口等

(四)说明所绘航段的通航规定、航法、VTS报告线、VHF报告频道和航行注意事项等。

三、受限桥区水域航行

(一)桥区水域范围、通航尺度、设标情况、水流特点及通航管理规定。

(二)船舶在桥(闸)区的引航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

四、船舶应急

预防和应对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的应变措施,如主机失控、舵机失灵,人落水,船舶失电,发生走锚、断链,遭遇暴雨、大雾、大风等险情。特别是通过桥区时的船舶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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