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来源于连云港海事,作者连云港海事
连云港海事为航运企业及个体船员提供相关信息,发布相关事项的办理情况。
提醒大家注意啦,离《连云港海事局海上风电海事监管暂行办法》正式施行还有3天时间。关于这部《暂行办法》的介绍,大家可以点击之前的新闻发布会的现场视频了解哦~!戳下面----
新闻发布会回顾
最近连云港海事局积极宣贯,为《暂行办法》的施行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在盐城组织召开了《连云港海事局海上风电海事监管暂行办法》宣贯会,现场答疑解惑。连云港、盐城辖区的海上风电场建设、施工、运维等企业负责人和代表参加宣贯会。大家认为应在工作中保持有效沟通,积极推进《暂行办法》在连云港海事局辖区的贯彻实施,共同营造江苏沿海海上风电产业良好的发展氛围。
小编了解到,在整部《暂行办法》在制定过程中,连云港海事人充分发挥结合实践,主动服务,科学治理,勇于创新的理念,并遵循依法监管、遵循规律、突出重点三项原则率先制定了该《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规定内容可以分为出海人员管理、船舶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管理三大部分,具体内容涵盖“人、船舶、设备、环境、管理”五方面要素。下面我们就一起再学习总结一下:一个率先。率先制定出台了沿海风电海事监管有关规定。
两项鼓励和引导。鼓励海上风电作业人员配带带有定位合报警功能的电子设备;鼓励和引导运维船舶施工公司化管理。
三项禁止。不符合规定的船舶不得参与运维作业;禁止船舶超载、冒雾、超抗风等级航行;除确有乘潮出海需求外,船舶夜间不得载运人员出海,且夜间连续航行不得超过2小时。
四项制度。有关企业、单位建立出海人员培训制度;建立出海人员登记制度;建立出海船舶调度制度;建立海上紧急情况报告制度。
五个明确。明确人员分类定义;明确出海人员培训要求;明确船舶靠泊码头、避风锚地、运维路线;明确要满足海上防污染要求;明确海上升压站及风机应配备应急物品;明确相关水上水下活动要办理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下面小编就重点内容再进一步解释一下:
关于人员分类。第四条将人员分为三类:船员、海上风电作业人员、临时性出海人员。此处的船员指符合规定持证的合格船员,与普通船员定义一致。海上风电作业人员和临时性出海人员主要是从作业频率、作业性质和出海需求等方面综合考虑划分,目前上述三类人员的划分基本可以涵盖风电场各类参与人员。
关于临时性出海人员的限定
主要要求体现在第八条之有关规定。临时性出海人员虽然数量不多,但是由于该类人员对海上风险认识普遍不足,出海安全风险较高,因此在办法中作特别要求,并进一步限定了临时性出海人员的范围。另外如不做限制,则面临个别风电场海上从业人员为降低人员取证、管理难度,按照临时出海人员管理,极大增加安全风险,变相逃避监管要求。
关于出海人员比例
目前关于出海人员比例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实际临时出海人员占单船出海乘员人员的绝大多数,面临两方面问题:一是交通船的性质改变。交通船主要应运输海上风电作业人员,如果任何人员都可以乘坐交通船随时出海参观等,则该交通船性质与游艇没有区别,则应按照游艇管理。二是单船出海风险加大。临时性出海人员海上安全意识薄弱,缺乏海上应急逃生技能,安全风险显著提升。因此,从上述两方面考虑,增加出海人员比例限制规定,临时出海人员人数不应高于海上风电作业人员人数。因此在第九条规定“单次出海人员中海上风电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临时性出海人员出海期间应当由海上风电从业人员陪同,且临时性出海人员所占比例不高于总乘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关于禁止船舶夜间载运人员出海
除有应急救助等情况外,原则上从降低安全风险的角度出发,应禁止船舶夜间载运人员出海。在实践中,禁止船舶夜间出海有三个层面:一是完全禁止船舶夜间出海。二是船员空船可以出海航行,但不得载运人员。三是夜间不得出海,但是已在海上的,可以返回。目前该条文拟表达的意思是:夜间不得再载运人员出海。需要充分考虑的是类似于乘潮出海的情形。因此,第十六条规定:“确有需要乘潮出海船舶应确保船舶满足夜间航行各项要求,夜间航行不得超过2小时。”
关于安全警戒标志标识设置
结合调研情况以及目前实践经验明确提出要落实安全警戒责任,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还应设立专用航标。电子围栏可以有效预警船舶靠近风电场及有关风机设备等,其作为安全标志标识的一部分,应当鼓励和提倡。
最后,再附上该《暂行办法》逐条释义,供大家参考。
原标题:《在连云港海事局辖区的海上风电场必须了解的这部规定,很快就要正式施行了,现在大家再一起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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