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年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做好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68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入库评价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火字〔〕67号)规定的基本条件。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四)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另外,符合上述评价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不受综合评价所得分值高低限制,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或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或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或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评价时间安排
年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原则上每月公示一批,每批次受理截止时间为每月20日(双休和节假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企业申报集中的月份将适当增加公示批次。
本年度受理截止日期为年10月10日,建议符合条件的企业尽早完成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三、入库评价路径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访问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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