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海洋经济的高速发展,海洋科学研究方兴未艾。各科研单位对于以科研为目的的航标设置需求量越来越大,那么科研使用的航标,设置是否需要申请审批?相关审批流程是怎样的呢?我们又该如何有效管理科研使用的航标呢?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01
科研使用航标的定义
航标,是指供船舶定位、导航或者用于其他专用目的助航设施,包括视觉航标、无线电导航设施和音响航标。航标按管理单位区分可分为公用航标和专用航标。公用航标,是指在沿海为各类海上船舶提供助航、导航服务而设置的航标。专用航标,是指在沿海专用航道、锚地和作业区以及相关陆域,为特定船舶提供助航、导航服务或者保护特定设施等而设置的航标,其中包括以海洋、水文、气象监测为目的的航标。按照上述规定,科研使用航标属于专用航标。
海上浮标
同时,今年9月1日正式生效的新版《海安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航标的建设、维护、保养应当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航标维护单位和专用航标的所有人应当对航标进行巡查和维护保养,保证航标处于良好适用状态。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的,航标维护单位或者专用航标的所有人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根据新《海安法》第一百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海洋工程、海岸工程未按规定配备相应的防止船舶碰撞的设施、设备并设置专用航标;
(二)损坏海上交通支持服务系统或者妨碍其工作效能;
(三)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设置、撤除专用航标,移动专用航标位置或者改变航标灯光、功率等其他状况,或者设置临时航标不符合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航标设置点;
(四)在安全作业区、港外锚地范围内从事养殖、种植、捕捞以及其他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
02
专用航标设置审批流程
拟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的航标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属于依法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行设置且属于海事管理机构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专用航标;二是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符合航行安全、经济、便利等要求及航标正常使用的要求;三是航标及其配布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四是航标设计、施工方案,已经专门的技术评估或者专家论证;五是申请设置航标的业主单位应选择有资质的航标维护单位,确定的维护单位应制定航标维护方案,并有建立建全的航标维护质量体系。
建设单位、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根据专用航标行政许可申请流程要求,在航标设置前60日,备齐相关材料,提交至所属辖区的分支海事局或港口直属海事局政务中心进行审批,航标设计方案的技术审查意见由航海保障部门出具。
办理专用航标设置所需要的材料清单:
(1)《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许可申请表》;
(2)航标设计方案(包括航标结构图纸、航标配布前后示意图);
(3)最新的大比例尺水深测量图纸或清障扫海报告;
(4)航标设计、施工单位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5)使用土地(海域)批文或证件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6)航标养护方案;
(7)航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评估或专家论证报告及其复印件;
(8)影响通航安全时需提交海事部门通航安全论证材料;
(9)项目来源批文(必要时);
(10)航行通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11)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同时,航标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完成后,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受理部门申请进行航标效能验收。
03
专用航标监督检查
专用航标所有人应保持所设置的专用航标效能正常,组织对专用航标进行定期巡查和维护保养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航标位置准确、灯质正常、涂色鲜明、结构良好、灯光射程符合公布标准;雷达应答器编码准确、信号正常;航标维护记录齐全;备用航标器材充足;维护单位质量维护体系的建立和运行状况。
海事执法部门开展专用标监督检查工作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专用航标,海事管理机构向专用航标所有人下达《航标整改通知书》,航标业主单位应及时修复失常航标或消除航标隐患并申请发布航标动态。
图文指挥中心
编辑
刘沛珮
校核
陈湖水
审核
易征华
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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