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航海保障中心小型航标船建造项目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东海航海保障中心小型航标船建造项目,招标人为交通运输部东海航海保障中心。招标项目资金全部来自交通运输部专项建设资金,项目批准文号:交规划函号,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交通运输部东海航海保障中心(招标人)委托中国交通进出口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就本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资格要求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东海航海保障中心小型航标船为钢质单甲板、全电焊结构、双机、双桨、双舵、柴油机驱动的海上航标作业船。本船艏端部甲板设液压航标夹持装置,首部露天甲板为航标作业区,主要用于东海航海保障中心对其管辖海域内的航标进行巡检、维护等工作。
本船由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第七0八研究所负责设计。
本项目共5艘船,分为2个包,具体情况如下: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造船企业,具有船舶建造资质许可,投标人必须独立拥有生产设计、技术能力、厂房、管系制造、船坞(船台)、设备和人员。
3.2.投标人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伍仟万元。
3.3.投标人须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内)。
3.4.投标人从年1月1日至今建造并完成过与本次招标标的同类型海船或在性能、船舶技术指标、参数等方面优于本项目标的船舶且所生产的船舶实际使用情况良好(投标人须提供船建造合同、用户使用证明);同类型船指船长为25米至60米的公务船或工程船。
3.5.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和团队应参与3.4条款相同船舶的建造(须提供投标人为项目负责人和团队人员近三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用户证明)。
3.6.投标人年、年、年的年均主营业务收入伍仟万元。年、年、年财务状况无连续三年亏损,须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同时提供投标人开户银行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开具的资信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3.7.投标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未在“信用中国”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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