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行为之所以能够产生作为义务,其理论基础在于,创设侵害法益危险的行为人,理当消除危险,切断危险,转化为实际危害结果的途径。
然而引起作为义务单纯以是否产生危险状态作为评判标准,存在极大的不合理性。不仅会导致无法在范围上对先行行进行限制,更会导致不作为犯罪的刑事责任过于宽泛,削弱刑法的处罚功能。
一、案例摘要国家交通部门在某水域设有一艘航标船,对来往船只具有指引作用,可以保障过往船只安全。
年7月5日下午4点,当地渔民王某驾自家渔船到航标船附近进行捕鱼,看见本村村民驾驶的渔船被航标船钩住,随时有侧翻的危险,王某就主动前去帮忙,不料航标船的缆绳钩住了自己驾驶的渔船,情况危急之下,王某用利器猛砍航标船的缆绳,希望将其砍断从而脱困。
在没有砍断的情况下,王某索性直接登上航标船,用手解开了固定航标船的缆绳。脱离险境之后,王某随即驾船离开了现场。航标船在没有固定的状态下随水漂离。
当日晚上21点,王某想起来航标船脱离航道的事情,遂报告给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相关部门立即进行巡查,在该水域下游某处找到移位的航标船,并于当日22时许将航标船复位。
此次航标船损坏,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存在余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第一、合法行为能否成为先行行为?
第二,王某主观罪过如何认定,是故意还是过失?
第三,结合本案,破坏交通设施罪是具体危险犯,针对具体危险犯行为人在危险状态出现后又主动排除危险状态的行为如何定性?
三、疑虑问题关于本案,可能存在这样的一个疑虑,本案并没有发生严重后果,而且王某时隔一段时间又去履行了义务,能否以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规定不作犯罪处理。
四、意见分析合法行为可以成为先行行为,产生保证人地位。法理在于不纯正不作为犯中,当未履行先行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时,刑法所处罚的根据并不是先行行为,而是先行行为发生后附属的义务。
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创设的法益侵害危险只是判断作为义务的依据,并不能由此就认定其罪。行为人在产生作为义务之后未履行该义务是否构成犯罪还需要结合其它因素来判断。
例如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否具有义务履行可能性,是否具有结果避免可能性。否则会导致先行行为范围过大,造成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刑事责任过于严苛,过度限制国民自由,不利于社会的发展。
先行行为之所以在理论上包括合法行为,是因为虽然行为人的前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带来了危险,但此时危害结果并没有发生,刑法并未对前行为做否定性评价,制造危险的行为人此时具有了一个作为义务,即时消除危险,规避危害结果发生。
此时法律重在保护合法权益,而不论先行行为是否合法。尽管肯定说在保护法益方面最为周全,但是亦存在不合理之处。
即在正当防卫的场合,按照这个观点将会赋予正当防卫人救助被害者的义务,当被害人生命垂危之际因未被救助而去世,法律将会以不作为犯罪来追究正当防卫人的刑事责任,这与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精神相冲突,不适当的扩大了刑法处罚的范围。
合法行为可以成为先行行为也得到了司法实践的认可。比如,朋友带小孩去游泳,就应该保障孩子的人身安全。
如果小孩出现溺水,由于风险是该成年人创设的,所以他对小孩具有救助义务,在能救不救的情况下就会构成不作为犯罪。
虽然行为人带小孩游泳本身是无害的行为,但是却不能因前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就否认其救助义务。否定说的弊端在于对先行行为的限制过于严苛,如果出现行为人利用合法行为达到犯罪目的,该学说将无法解决这一问题。
站在风险控制说的角度,赞成先行行为包括合法行为,但是并非涵盖全部合法行为,应该结合案件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
社会允许的危险行为不能产生先行行为保证人地位。社会生活中存在大量的风险,一些风险社会能尽量避免,但也存在一些风险为社会所允许。
比如高空作业的危险,拳击比赛职业选手所面临的身体危险等。这些危险人们都是能够清醒认识的甚至是接受的。
既然受害人在这种情况下自我答责,那么社会允许的危险行为就不能成为先行行为,行为人也就不具备作为义务,否则对行为人的要求将会过于严苛。
当然,如果在一场职业选手的拳击比赛中,一方战败受到的身体上的伤害甚至是死亡的结果,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民法上的法律责任。
但是,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比赛规则没有不当操作就不具备作为义务,不能认定为不作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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